将《水污染治理法》、《水法》、以及《环境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贯彻执行,同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,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。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实施加强,从重处罚违法排放的工业企业,对总量控制实施严格实行。 另一方面还可以对一定的排污费用进行收取,建立排污权交易费基金,用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扶持,使企业污水预处理的经费压力减轻,充分调动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性。使全民树立以生活污水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,使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大,构建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,运用经济杠杆,实现用水节约及排污减少。相关部门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和补贴实施加大,运用政策的改革及扶持,促使污水处理企业向市场化迈进,提升企业盈利能力,从而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。 整体对流域用水和排水进行规划,而不是仅限于每个城市自己城区河流的管理,对科学合理的水量调度和河湖疏浚方案进行制定,使水体自净能力得到提升。严格按照各地划定的水功能进行执行,禁止排放至饮用水源地内。 在人们心里,由于先污染、后治理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,与水污染代价的控制相比,水污染治理的代价相对较高,所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运用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实施深入,加大宣传教育工作,促使环境保护深入人心,同时将人们偷排乱排的问题实施改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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